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先进制造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1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进教学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成立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先进制造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行为,有效开展教学指导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指导和督查的组织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经学院院长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为单数若干名,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院教务办,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教学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聘期两年。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在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经学院同意,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校外有关学科的专家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工作,选聘条件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政策;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和开展有关学科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指导,提高教学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实践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学院教学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学院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指导建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接受学院委托或参与有关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总结和教学成果等项目的评选和推荐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成果项目的建设与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信息沟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教学成果等,为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改革与实践方面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视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专题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实有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并获得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均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主动与所在学院或单位领导交流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本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专业课程建设工作,主动取得本学院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先进制造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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